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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化集团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5-22     作者:  来源:  浏览数:14330   分享到:

第一条  为推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职工技术创新步伐,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对象是:在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取得优秀技术成果的个人和集体。

第三条  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申报成果的科技水平、技术难度、关键技术和创新点、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准确、科学的评价。

第四条  集团公司工会和科技发展部联合设立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的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会劳动保护部),负责受理成果申报等日常工作;负责邀请省级有关机构和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成果,可以申报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的;

(二)在创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起到显著作用的。

第六条  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设三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不超过5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20项,其余为优秀奖。

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中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可申报一等奖。

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的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可申报二等奖。

在技术创新上有所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提高有明显作用,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成果,可申报三等奖。

第七条  推荐评选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的程序是:成果完成者提出申请,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矿处(分公司)工会推荐,矿区(公司)工会初审,集团公司工会和科技发展部审批。

第八条  申报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须由申请者填写《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登记表》,并提交与成果相关的知识产权、研发报告、评价、转化、应用等方面的文字材料。

第九条  申报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的项目,应无专利权争议。两人或两个集体以上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者提出申请;非第一完成者申请的,须征得第一完成者的同意。

第十条  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拟批准授奖的成果和申请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对有异议的成果或申请者,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由集团公司向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获得者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为荣誉奖励,不作为该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技术创新优秀成果奖的,撤销其奖励。

第十四条  办法由集团公司工会、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